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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公司有一个进口合同付了外汇,但是合同取消执行不进口货物了,请问已付的外汇可以转到其他合同作为货款使用吗?如果可以,应该怎样在外管局做报告登记呢?非常感

问题:老师您好,公司有一个进口合同付了外汇,但是合同取消执行不进口货物了,请问已付的外汇可以转到其他合同作为货款使用吗?如果可以,应该怎样在外管局做报告登记呢?非常感谢!
回复:您好!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若贵司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 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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